近日,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适用《民法典》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并向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承办法官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索某离婚一案的过程中,得知杨某的婆婆是她的亲姑姑。经过法庭进一步了解,杨某之父与索某之母系亲兄妹关系,杨某与索某系表兄妹关系。杨某与索某自幼相识,2005年经双方家人包办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7年在大通县某镇人民政府补办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男一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经查明,杨某与索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判决宣告杨某与索某的婚姻无效,并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
虽然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从医学角度也不提倡近亲结婚,但一些传统思想认为老亲戚攀新亲,两家亲上加亲,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还存在包办近亲结婚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本案审结后,承办法官专程前往某镇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并对适用法律进行了建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