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成果,大通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集中精力清理了一批长期未结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9年11月,大通法院受理一件双方争议非常大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公司一直否认案涉工程非原告公司所承包,遂先后两次申请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公章真伪性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该院前往河北省进行调查取证,致使审限过长。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院将审判工作由线下转为线上,充分运用青海移动微法院开展调解,交换证据等工作。同时,又积极与河北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委托调查等。
承办法官深知该案件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一旦哪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多次与原、被告的律师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寻找案件突破口,并详细制作工作备忘录。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沟通与调查了解,被告承认了原告就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承办法官既严厉又耐心地向被告讲明诚实信用重要意义,以及恶意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当庭将5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自此,一起双方争议大、诉讼程序繁杂的涉民营企业案件案结事了。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才能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公平公正的规则和违法必究的结果,切实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才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附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