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通法院塔尔湾法庭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诉称其委托被告赵某某代为放牧,每月给付被告放牧费100元/只,后原告前去查看,发现少了一只羊,被告也承认羊已丢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羊一只。
法庭受理此案后,便通知被告前来应诉,被告赵某某年近六旬,在儿子的陪同下一起到法庭,赵某某答应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并愿意当场给付赔偿款,承办法官便立即通知原告前来协商,无奈原告也年龄已大,几次通话后都无人接听,被告便主动要求其儿子驱车前往原告家接其来法庭,二十分钟后,原、被告便一起有说有笑地来法庭,原来在回法庭的路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经过法官的确认,被告当场给付原告1400元,并主动承担诉讼费。
“送达难”已成为当前制约基层法庭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严重影响了办案速度。有时当事人对法院人员除了推三阻四就是避而不见,六旬老人尚有如此觉悟,积极配合法律工作,其他当事人更应该像这位老人一样,遵守道德底线,严守法律法规,定分止争,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让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践行。
法官提醒:送达并非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其最终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辩论权,乃至诉讼的公平性,当事人应积极参加诉讼,确保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