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民庭办案法官助理李文峰利于午休时间在法官王吉祥的指导下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均在打工,正常工作时间难以参加调解、庭审,因此,经与原被告多次协商,李文峰同志决定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在办公室主持庭前调解,在耐心了解案件经过,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履行期限上,从双方角度分别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最终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认可。经法官王吉祥确认后,出具调解笔录和调解书。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不同案件运用不同方法处理,是新时代青年法官助理运用所学,服务人民群众的一种应有的素质。对务工人员来说,在不影响其工作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利用午休时间处理案件,既减少了当事人来回的成本,也减少了当事人因在工作时间开庭、调解等而导致工资减少的问题,对法院来说,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利用午休时间调解案件,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繁琐案件,为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