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安某某等六人故意毁坏财物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等六人以造林影响放牧和村民饮水为由两次阻挠大通福开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造林工程进度,后各被告人又煽动召集多人折断损毁林场种植的树苗和围网栏,致使15.2亩林地受损,2542株苗木遭损、2300米围网栏被毁,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等六人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9909元。
因受损的林业生态环境恢复有季节性要求,为减少生态环境损失,达到公益诉讼的最佳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大通县法院首次在案件审结前探索适用提前执行模式,积极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并于5月7日上午会同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大通县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大通县塔尔镇东庄村东岔造林地开展重植和修复监督执行活动。在修复现场,大通县林业局和大通福开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指派的专业人员认真清点苗木数量、检查苗木种类和规格,指导生态修复责任人正确植树育苗,最大限度保障了复植树苗的存活率及生态价值。法院工作人员督促各被告人家属履行被损毁的青海云杉、沙棘、围网栏及三角形铁立柱的补植及恢复责任。
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青山苍翠,绿水仙踪,这是我们每个人向往的生活环境。此次活动不仅生动诠释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和底线,而且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大通法院将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积极助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