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李某驾驶的车辆被被告马某驾驶的车辆追尾,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马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将被告马某诉至法院,索要修车费18000余元。
受理该案后,因疫情原因,承办法官及时安排联系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线上调解,但被告方不再接电话,躲避送达,线上调解无法进行。联系原告后,原告表示刚开始能联系到被告,协商过程中,被告以赔付的金额太大,且自己只有交强险,超出了保险赔付范围,自身经济条件也不好,无法完全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经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自己的车辆有车辆损失险等商业财产保险,且未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过代位求偿。于是向原告释明:本次事故对方全责,本车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产生了较多的车辆维修费,如果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即使赢了官司,也有履行不能到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即自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然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即原告对肇事司机等责任主体追偿的权利。原告表示,他根本不知道还有这种方法,可以让自己的权利得到如此好的保护。后经原告与自己的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修车费,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对本案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醒:1、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李某后,就取得了对肇事司机马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有权向马某主张其赔偿的费用。对于车主是选择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还是选择直接要求侵权方赔偿,车主应该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对方赔付能力等。2、即使车主选择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成本,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存好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照片等证据材料,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