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马小军、马世斯、马进山、马福寿、安生海、安克福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人马小军、马世斯、马进山、马福寿、安生海、安克福里需补植及修复本县塔尔镇东庄村东岔林地的青海云杉2400株、沙棘142株、网围栏2300米及三角铁立柱167根,其中2400株青海云杉、142株沙棘已于2022年5月7日完成补植,青海云杉由六被告人补植,沙棘由承包种植该林地的大通福开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自愿补植;2300米网围栏及167根三角铁立柱于2022年6月8日由六被告人修复完毕。(补植及修复的苗木、网围栏、三角铁立柱尚未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则需由各被告人再次进行补植及修复,直至验收合格)。
本调解协议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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