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和社会国家紧密相连的“国事”。6月22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近日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亲存在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对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与孩子保持每周至少三次的联系频次,常陪伴孩子,及时关注孩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亲子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大通县人民法院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及时发出家庭教育令,唤醒家长“教育力”,切实担负起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大格局中的重大使命和特殊责任,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普法时间:
《家庭教育令》是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主要意义就是规范家长正确的履行抚养孩子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氛围。
《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生效,如义务履行人违反《家庭教育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予以训诫;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言行举止,思想健康的养成都受到父母的熏陶和感染,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其影响不可替代,关爱未成人的健康成长,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和社会国家紧密相连的“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