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电信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工日渐细化,围绕电信网络诈骗,滋生、诱发大量诈骗上下游犯罪,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收购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方式转移诈骗犯罪资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三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2021年10月26日被害人杜某某申请网上贷款时遇诈骗,被骗 115000元。被害人杜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请求对方退款均被拒绝,因索要钱款无果,被害人杜某某在自家田地自缢。被告人牛某某将自己实名开设的银行卡、手机及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出借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其中被害人杜某某向被告人牛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转款 20000元,被告人牛某某因此获利1280元;被告人邓某某将自已实名开设的多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两个微信账户出售、出借给他人,其中被害人杜某某向被告人邓某某的银行卡转账35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因此获利 11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实名开设的多张银行卡以及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出售、出借给他人,其中被害人杜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银行卡转账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此获利8583元。
近年来,大通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重拳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此次视频庭审既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也向社会展示了大通县人民法院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