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人民法院秉持保护生态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忠诚履职担当,8月11日上午,一起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该案由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某等六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大通县人民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邀请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村干部及村民等50余人参与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大通某苗木繁育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本县塔尔镇某1村实施《大通县2021年第一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造林项目》过程中,先后遭到塔尔镇某2村部分村民及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造林影响放牧和村民饮水为由阻挠,致使造林工程两次中断。2021年11月17日晚,该镇某2村部分村民在村民微信群内质问村委会干部不作为,时任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马某某听到后在信息群内发布语音信息,提出上山拔除树苗和网围栏。被告人马世某、马进某、马福某、安某某、安克某某在该微信群里发语音煽动他人或拍视频已集合的方式等积极回应,召集多人前往现场对树苗、网围栏、三角铁立柱实施毁损,造成栽植的青海云杉树苗、沙棘树苗、网围栏三角铁立柱被损毁折断。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定标的青海云杉树苗、沙棘树苗、网围栏、三角铁立柱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总价为人民币29909元。
本院审理期间,六被告人补植及修复青海云杉2400株、网围栏2300米及三角铁立柱167根。
经过二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当庭对六名被告人判处七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作为一起生态类公益诉讼案件,在对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生态违法行为。大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拓展生态司法保护范围,完善生态司法审判格局,进一步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完善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