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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驾驶证考试作弊四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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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鑫存  发布时间:2022-08-18 10:26:43 打印 字号: | |


 

    811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王某、麻某某、苏某某、阿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的同时没收犯罪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

 202111月份,被告人王某出资从网上购买了用于驾驶证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与被告人麻某某(其妻子)商议决定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获利,经与被告人苏某某(某驾校教练)、被告人阿某某(从事文盲学院培训工作),共同商定由被告人苏某某、阿某某负责介绍学员,被告人王某、麻某某负责利用无线终端设备为学员在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中提供审题及输送答案进行作弊的相关事宜,以及获得赃款后的分配问题。被告人王某与麻某某在组织五名学员考试作弊期间共获利26500元。案发后,办案民警从被告人王某住处查扣赃款2555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亲属退赔违法所得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麻某某、阿某某、苏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中利用电子器材组织考生作弊,侵犯了国家规定的考试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且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有相应的从轻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行罚。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拥有机动车并驾驶机动车成爆发式增长,交通工具的改变和更新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然而交通事故,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最大隐患。为此国家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本案被告人在国家驾驶资格考试中,弄虚作假,不仅坑害了驾驶员,更危害了公共安全,这里也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正在申领驾驶证的人员,机动车驾驶涉及千家万户安全,所有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本着高度责任感,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确保自身掌握过硬驾驶理论和技术,有效降低或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黄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