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本县景阳镇苏家堡村开展巡回活动,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景某某因酒驾受伤,腿脚不便,在轮椅上受审。
2019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景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半挂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景某某自身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鉴定,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于被告人景某某处于卧床康复期,不能到庭受审,故本院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景某某家中开庭。虽然庭审现场简陋,但庭审程序仍然有条不紊地进行,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最后陈述等权利。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天宣判,被告人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大通法院刑事审判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针对受伤严重、不便当庭受审的被告人,采取上门开庭的人性化举措,此举让被告人及其家属十分感动,表示自己一定牢记教训,并劝诫亲朋好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下一步,大通法院将继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守法,杜绝侥幸心理,为建设平安大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