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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多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依法维护弱者权益,体现司法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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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昕雨  发布时间:2023-01-11 09:01:26 打印 字号: | |


 

    202311日起,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向原告方多送达了一项法律文书,那就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大通法院继《离婚证明书》和亲子协调员之后又一次新的尝试,也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创新举措。

    在以往的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欠缺,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次,大通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工作方法,创新举措,研究制定了《大通县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制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大通县人民法院家事案件个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将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的查清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也有助于防范虚假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出多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法官陆陆续续收到很多当事人的电询“法官,我必须填这个表吗,不填会有什么后果?”“法官,要是我填的内容和你们查的内容不一致我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法官,我填的和原告填的不一样怎么办”经过法官细致的释法工作,当事人表示理解并愿意如实申报这项举措初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今后,大通法院将继续发挥基层法院的窗口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家事审判方式,优化便民利民举措,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就是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就属于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应当申报但拒不申报或者逾期不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拒不申报或者逾期不申报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逾期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对逾期申报的财产经查证属实,应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逾期申报的财产少分或者不分;一方在申报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同时,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行为人为转移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