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恶小而为之,切忌抱有侥幸心理。大通县人民法院1月16日公开审理被告人汪某某盗窃一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2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发现邻居沈某某家大门敞开,进入后发现家中无人,便产生盗窃之念,遂从卧室床头柜中盗走黄金项链、手链、耳钉、戒指、吊坠、铂金耳坠、现金及旧人民币等,其中将部分饰品变卖后又另行为自己购买黄金项链、手链及吊坠各一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所谓“远亲不如近邻”,中华民族的传统提倡邻居之间互相帮助,互敬互爱,以和为贵。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居,为了和谐邻里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发扬相互包容、团结和睦的传统美德,遂作出如上判决。
新春佳节来临,大通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可为了一时的贪念,触碰法律的底线,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守法公民,切不可抱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