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大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偷越国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此案系大通县首例偷越国境案。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吴某某、魏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久某某前往境外,几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出入境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故意逃避边防检查并通过境外人员的帮助,多次从境内偷越至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等。经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魏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久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分别对六被告人依法判处了刑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