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到位1万余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的2万余元案款。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2021年9月1日下午,被执行人蒲某某(78岁)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火势蔓延至附近农田,烧毁了同村李某家的部分油松苗木,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经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苗木损失29260元及评估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共计3311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履行了部分案款,但与3万多元的赔偿款相差巨大,执行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同属一村,该案发生以前两家关系一直很好,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没有收入,被执行人儿子又明确表态不会帮助父亲偿还案款。本着善意执行理念,法官希望促成双方和解。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劝其理解被执行人的艰难现状,尽可能延长偿还期限;另一方面,让被执行人继续筹措一部分案款,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消除误会;最后积极联系村委会有关人员就地协调双方化解矛盾,经过两个小时的不懈努力,申请人被执行干警的真诚所打动,又鉴于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生活困难,自愿放弃剩余的所有案款2万余元,与被执行人握手言和。
执行工作给人的感觉一贯是严肃的,但并非都是冰冷的,在该案中,法官将执行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兼顾了法理和情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