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夜间法庭促调解 即时履行泯“恩仇”
分享到:
作者:马纤雨  发布时间:2023-02-28 16:37: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调解处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法官情怀的柔性有机结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

张明明(化名)与赵婷婷(化名)经过自由恋爱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两年后,男方将女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诉求女方返还彩礼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在庭前调解中,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于是法官就彩礼返还等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意识到双方纠结于对彼此的埋怨和自身的委屈上,对于彩礼返还的调解意见都带着发泄怨气的成分。反观两人矛盾,均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孰是孰非说不清、道不明,如果直接判决,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的每一项具体需求。如果在法庭上“一决雌雄”,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对后期执行也产生了诸多不利。于是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和意见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劝导双方当事人控制情绪、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在经过法官法理情多角度耐心释法明理后,直至晚上八点左右,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据此收取的财物应当返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该规定并不等同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就要一律全额返还。在返还数额上,还需要结合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黄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