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此次庭审不仅是大通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在异地的刑事案件与兄弟法院协调联动线上开庭实现跨域“云庭审”,也是两地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和信息化保障能力的一次战场检验。
该案立案受理时,恰逢2022年各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承办法官马媛在与郭某某及其取保候审保证人电话联系后得知,郭某某因身患重病无人照料,暂时不能前往大通县接受审判。针对上述情况,为实现案件的顺利审理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承办法官与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取得联系并书面委托经济开发区法院向郭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等,经济开发区法院刑庭法官助理陈坤收到委托送达函后表示,对承办法官因疫情原因导致前往异地开展工作受限的情况十分理解,将及时前往郭某某家中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权利义务并履行相应手续,在开发区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本案的送达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2023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因病再次住院治疗,原本的开庭计划也随之无法推进。因郭某某目前身患疾病致行动不便又无人照料,如果按照传统庭审流程将其跨省提审,不仅需要警力保障沿途安全,一旦郭某某身体在途中出现任何情况也都可能无法及时处置;若办案人员携带巡回一体机等硬件设备巡回审理,还需驾驶人员、技术人员随同协助,一千五百公里的路程驾车前往至少需要两到三天...以上两个方案似乎都存在诸多不足和隐患,还会耗费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大大降低了审判质效;此时,如何突破地域阻隔、走出异地审理的困境又成为本案亟待解决的难题。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的时候,承办法官考虑到,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办案过程中,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而本案的确存在特殊情形不宜线下审理,符合上述规定,在征求被告人郭某某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后,均同意互联网开庭审理。
2月23日,承办法官再次拨通了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明了当前案件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请求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开庭时前往被告人郭某某家中协助执庭,同时指导其在互联网法院手机客户端参加庭审,经过简短的沟通后,承办法官再次向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发出了《协助开庭函》。3月2日上午,承办法官接到开发区法院刑庭法官助理时圣皓的电话,时助理在电话中表示已向院领导汇报了该案的情况,院领导就开庭任务进行了安排,并将全力协助完成此次开庭任务。3月3日上午9时50分,经两地法院事先调试互联网庭审设备,在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被告人郭某某顺利通过手机客户端进入互联网法庭,大通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远隔千里敲响法槌,案件顺利开庭。庭审过程中,画面传输稳定、音视频效果良好,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经过一小时的庭审,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郭某某亦表示不上诉。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本案能够顺利审结,离不开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从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到案件开庭,兄弟法院的同志们远隔千里、守望相助,始终在第一时间不辞辛苦地协助推进各项工作,让相隔一千五百公里的距离变得不再那么遥远,彰显了新时代法院人职责和担当;大通法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与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同频共振,顺利完成刑事案件首次跨域“云庭审”,体现了智慧法院建设在提升审判机制现代化水平、创新庭审模式等方面的卓越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依托刑事审判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找准智慧法院建设与刑事审判各项工作的融合点、发力点,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实现“司法便民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