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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联合巧调解 当场履行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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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向升  发布时间:2023-03-27 10:32:5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3月8日,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立案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据悉,案件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妥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3月21日在大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孩子。因妥某自身存在一些身体疾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妥某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妥某身体存在一定疾病,从小由于父母离异,由其爷爷带大,经承办法官上门调查,该家庭确实经济条件困难。

在进行调查了解后,承办法官先行利用情感方式对原告进行了道理和法律讲解,希望他们能和好如初,好好生活。但是,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意愿,对其进行了离婚调解处理。

在案件审理中,考虑被告的身体情况和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通过承办法官与原告的谈话交流和心理疏导,最终按约定协议进行了现场履行。承办法官亦考虑其被告的行动不便,与书记员、法警上门对其所协议的所有财物进行搬运和清点,最终以原、被告自愿离婚,并由原告马某某退还被告妥某陪嫁现金5000元、金戒指一枚、型号ViVoST7手机一部及双方结婚时原告给被告所买金戒指一枚及金耳环一对全部履行结案,同时对妥某所需并主张索要的日常家用物品被褥、茶具等6套,个人衣物、鞋帽等39件全部进行了当场履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该案的意义在于想表达,案件的审理不只是以结案为目的,应以案件实际履行和案结事了为出发点。同时提醒自己,案件结案时应考虑案件执行压力和困难,承办法官能多做一些工作,能一次性解决案件的所有问题,不仅仅是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实质性问题,也是审判执行工作综合运行的体现。


 
责任编辑: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