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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专项执行”活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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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4 10:42:24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全县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升涉及金融领域案件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高法办20234号)通知要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自2023320日至20236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二、拒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或禁止申请贷款、投资、竞标工程项目、办理信用卡、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及限制其子女在私立学校就学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具有失信的公职人员,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

六、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协助本院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如发现相关线索,应及时告知本院。

八、本院将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纳入失信名单库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九、凡是知晓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均可通过举报电话0971-2886071进行举报,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320


 
责任编辑: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