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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间再次醉驾,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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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启燕  发布时间:2023-05-23 10:28:24 打印 字号: | |

5月19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韩某某在醉酒驾驶取保候审且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醉驾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2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本县长宁镇某村路口处与对向行驶的鲍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后被告人韩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晚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桥头镇解放路某宾馆院内停车时,再次碰撞马某某停驶在停车位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致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63mg/100mL。大通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韩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韩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取保候审且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危险驾驶危害后果的认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对于强制措施种类以及使用情形几乎可以用空白来形容,本案中的“取保候审”就是一种强制措施,通过责令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的方式,确保被告人不逃避,并随叫随到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是被取保候审人不要以为被“取保”就万事大吉了,案件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才算终结,被取保候审人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