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塔尔湾法庭法官创新办案思路,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
2019年2月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转让合同》,原告将位于大通县园林路某百货四楼的饭店转让给被告经营,租期为2019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28日。但由于疫情影响,被告仅经营到2020年9月10日。在交还钥匙过程中,双方针对退租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21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天全额支付租金110000元。本来事情已经得到妥善的解决,但时隔两年之后,此事再起风波。原来店铺长期未向物业公司缴纳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各项费用。2022年8月18日,物业公司已起诉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该案已判决,并且已到履行期限。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2月6日后,该店铺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取暖费等各项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较大问题,房屋退租后应当及时出租,并且对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由于原告至今未向物业公司履行判决内容,所以承办法官希望原、被告共同前往咨询物业公司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并且要求原告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以免影响征信。双方同意该意见,并约好前往物业公司的时间。
双方第二次来到法庭,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已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含糊其辞。许久,才向法官说出实话,受疫情影响,已半年无收入,根本无力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马上面临执行,希望被告可以先支付拖欠的费用。被告提出商铺退租后,贷款买了大车,一直没有什么生意。法官考虑到如果简单地进行判决,原告不能履行生效判决,被告不能及时向原告支付款项,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双方的征信。法官思考再三,向原、被告提出调解意见,由双方共同前往物业公司协商分期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宜,达成一致后,再由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通过法官的努力,现三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已调解结案。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法官深切体会到适时转变办案思路,学会多方协作,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办案效果;通过释法说理,我们得到了当事人更多的理解与认同;通过诉讼案件推动执行,既捍卫了司法权威,又使民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本案中,原、被告走出了困境,物业公司的债权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这,正是法官希望看到的最完美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