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睦、夫妻恩爱是我们对每个家庭的共同期许,若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别两宽也未尝不是一种“解脱”,但是彩礼纠纷有时却成为两人分开最大的阻碍。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方主动履行返还彩礼义务。
案情回顾:原告马某甲(男),被告马某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结婚前原告交给被告彩礼16万元、黄金戒指一枚;被告的陪嫁物有洗衣机一台,原告给付被告的部分彩礼为借款。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在大通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现原告马某甲(男)与被告马某乙(女)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给付被告数额较大的彩礼,原告因给付彩礼而负有部分债务,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故可认定原告因给付高额彩礼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彩礼的数额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确定原告给付的彩礼为 16万元,黄金戒指属贵重物品,属彩礼范畴。原告认可被告的陪嫁物电视机一台且被告的陪嫁物已在原告家中,考虑到交付便利,故以该陪嫁物折抵部分彩礼处理。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的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万元及黄金戒指一枚。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接受法院判决,案件生效后被告及其母亲随即将彩礼款10万元现金及黄金戒指一枚返回给原告,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寄语:近年来,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激增,彩礼虽为我国婚嫁习俗之一,但不应提倡,也不应是衡量两人感情好坏的标准,更不应是两人分开的阻碍。在此呼吁广大朋友用心呵护家庭,反对草率离婚,切勿不负责任地完成“纸婚”或“闪婚”,为以后的婚姻生活埋下不稳定因素,离婚对婚姻双方是一种伤害,对家庭社会更是一种伤害。广大朋友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离婚的危害性,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勿拿离婚当游戏,呵护家人,珍爱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