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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一方放弃探望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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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万芳  发布时间:2023-09-08 09:17:41 打印 字号: | |

父母离异的家庭中,子女受到的伤害是最大的,为了争一时之气或短暂的利益,有的父母甚至愿意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那么父或母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

近日,城关法庭受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2022年6月,汪某与聂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孩由聂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汪某自愿放弃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汪某多次与聂某协商要求探望孩子,但均未果。2023年9月,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聂某协助其实现其探视权。

承办法官从兼顾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出发,最终裁定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中关于放弃孩子探望权的约定无效,最终支持了汪某的诉求,但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以及婚生孩子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诉求的探望次数给予调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属于身份权,一方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剥夺另一方的此项权利,故离婚协议中有关放弃探望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同时,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确定、父母对于孩子的探望权的行使均应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基础条件,同时应兼顾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现实条件。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谢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