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如水时,待你柔情似长,生活如冰时,对你冷酷无情,我们深处其间,冷暖自知,法律犹如机器,法条再如器械,没有人情的投入,自然是冰冷车间。如果仅用一纸判决认定人间对错,万年的情感何以延续。法官付出当是漫长的修行,情与法,利与德,当统筹兼顾,只为芸芸众生的得失加以应有和应尽的评判。
近日,大通法院长宁法庭承办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轿车撞伤原告严某某以及致死严某某自养的一头怀孕奶牛。因为法官专业、耐心地调解处理了纠纷,当事人将一面饱含谢意的锦旗送到了法庭。
奶牛被撞后,因原告未能及时留存保障奶牛赔偿的证据,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认为因当时未对奶牛损失财产金额进行出险和报备,故无法对原告进行赔付。郭某某因车辆有保险理赔,表示如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付,自己亦不愿赔付严某某任何损失。
承办法官和助理考虑到该案原告的生活经济来源几乎依靠于被撞奶牛,且奶牛确实已被致死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群众利益至上的办案原则,主动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某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于其进行交流、沟通、协商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原告严某某被撞奶牛损失18000元以及赔付严某某人身损害赔偿4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