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至2018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092000元的砖坯,被告承诺之后三年内支付所有货款,2022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认真梳理争议焦点,在听取原、被告各自意见后,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6次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92000元,第一笔支付款项数额为300000元,时间为2023年11月11日前。
鉴于案件标的较大,承办法官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期限临近之时,多次与被告联系,讲解不予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不良影响,最终,被告于2023年11月11日按期将第一笔300000元货款全部履行到位,并表示后期的款项会按协议约定全部支付。
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坚持践行能动司法,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