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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矛盾引纠纷 温情调解当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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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鸿烨  发布时间:2024-03-25 09:11: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全部案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2年3月,赵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11月,双方订婚并给付彩礼及黄金首饰。随后,二人在交往中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就退还彩礼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刘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6万余元及黄金首饰。

开庭当天,双方均态度强硬,矛盾尖锐,对彩礼返还意见分歧较大。本着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原、被告双方内心的真实诉求,通过询问得知赵某向刘某送了彩礼6万余元及黄金项链,法官遂向双方释明了彩礼的范畴,并从情、理、法角度入手进行温情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就彩礼返还金额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当庭退还彩礼3万元及黄金项链。

最终,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但如果双方存在谈婚论嫁,为缔结婚姻关系一方为另一方给付大额款项,明显超过其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这种赠与类似彩礼或嫁妆性质,若双方最终分道扬镳,可以要求适当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责任编辑: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