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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尔湾法庭:诉前调解“四步法”巧化矛盾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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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嵋情  发布时间:2024-03-29 14:42:27 打印 字号: | |

为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持续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塔尔湾人民法庭广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着力形成了全部参与、全员发力、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的浓厚氛围。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法庭干警结合民事纠纷案件特点,听诉求、找症结、做权衡、善引导、聚共识,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工作中大家充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之姿深化诉源治理,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的创新实践,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出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四步法”,努力在诉讼前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以近期塔尔湾人民法庭受理的一件恢复原状纠纷案件为例,通过使用诉前调解“四步法”,以事实为依据,耐心、亲民、贴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劝慰,缓和气氛、缓解压力,使当事人之间形成思想意识共鸣,逐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诉前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第一步“寻根问底”知诉求

原、被告系同村近邻,村中有条多年前形成的泥土通道与横贯全村的乡级水泥公路相通,相通入口处位于被告住宅西侧。该通道宽约三至四米,原告马某有部分自留地正好在通道的另一端,其耕种生产必须出入该通道。2021年7月,被告苏某在自己的住宅西侧修建牛棚两间,被告的牛棚修建处是原告正常生产、生活通行的历史通道,牛棚修建后会把通道全部堵死,原告将无法耕种自己的自留地。原告自被告开始修建牛棚之初,向村委会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解决此事,但终未圆满解决。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拆除违建,赔偿三年的产量损失。

第二步“积极沟通”促调解

原告马某在立案时情绪激动,法官主动与他沟通,对他进行引导,让其在较为冷静的状态下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后原告向法院表达了同意先行诉前调解的意向。

考虑到双方是同村村民,矛盾产生时间较长,一直无法得到解决,为更好、更快化解纠纷,法院立即将该纠纷委派至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手中。调解员接手案件后详细查阅了卷宗,了解原告诉求,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掌握情况,并根据案情归纳争议焦点,找寻症结根源,对症下药,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清楚地知晓对方关注点及需求。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抓住案件调解重点,制定初步的调解策略。

第三步“多方联动”共发力

考虑到本案涉及土地、违建等问题,双方自行协商可能无法彻底解决这个矛盾,法官积极与当地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沟通。经了解,被告苏某修建牛棚后,村委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多次上门处理,但因双方积怨已深,解决矛盾困难重重,大家也产生了畏难情绪。鉴于此,法官以事实为依据,耐心、亲民、贴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劝慰,缓和气氛,使当事人之间形成思想意识共鸣,逐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同时积极引导村委会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认真履职,从根本上解决原告的诉求,2024年2月5日,在塔尔镇某村民委员会主持协调下,原、被告将双方的自留地进行交换,马某原有的耕地0.87亩与被告苏某的耕地1.0725亩进行置换,两块地虽大小亩数不一,但不产生差价互补,被告于当天赔偿原告三年的产量损失2000元。两天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为双方办理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双方的土地置换后,原告可以正常地耕种自己的土地,原、被告的矛盾已经得到彻底解决。至此,这个历时三年的恢复原状纠纷仅用一个多月就圆满化解了。

第四步“经验交流”补短板

原、被告发生纠纷的通道是多年形成的三、四米宽通道,属历史通道,该通道方便附近村民生产、生活。被告在2021年7月擅自修建牛棚堵塞历史通道,已经影响原告及附近村民通行。此通道形成多年,是原告一家人正常生产、生活通行的通道,这是一条公用通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都不得擅自堵塞,何况本案纠纷的通道并非是经土管部门审批给被告个人使用的土地,双方发生纠纷之处是多年形成的公用通道,被告无权擅自堵塞。现在双方已经将土地置换,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通过这个案例,基层人民法庭加强对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调解,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开展立案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工作,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通过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法庭取得了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突破了法院作为单一调解主体的模式,调解方法更为灵活,为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并且快速履行完毕,做到案结事了。对于当事人来讲,节约了诉讼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对法院来讲,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完善了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是落实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途径,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法院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干好事的生动实践。塔尔湾法庭不断从司法实践中探索工作技巧,鼓励全庭干警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助力审判活动,既彰显了法律权威、树立法院形象,也充分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责任编辑:马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