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大通县塔尔湾法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案件。原、被告在海湖新区发生车祸,被告将原告车辆追尾,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处理确定被告全责。原、被告经共同商议后决定前往一被告相熟的修理厂修理,被告当场微信支付2850元。原告需车辆接送,故约定由被告每天接送原告上下班。但因交通拥堵,双方在第一天接送过程中就发生矛盾,原告自行将受损车辆从修理厂取回,直接送入4S店修理,共计花费5000元。事后双方针对车祸的各项经济损失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人民法院。
双方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情绪激动,原告提出自己是车祸的受害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被告提出事发后,他积极配合处理,但原告擅自将车开走,给他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双方互不相让,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并通过司法鉴定,无论花多少钱一定要分个高下。眼看本案矛盾升级,当事人情绪失控,法官及时参与诉前调解。法官当场指出事故发生之初,双方本已较好地处理了矛盾,但第二天为用车之事发生争吵,原告将受损车辆送往4S店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损失。针对这部分损失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如果原、被告不能正视自己的问题,坚决持走入诉讼,必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以及自己的时间、金钱。经过调解,原、被告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最终原告认可了被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也同意支付原告的修车费用,被告当场支付原告修车费3700元(已折抵被告的经济损失1300元),本案已案结事了。
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本案中,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但即便是自愿调解,也应当以分清是非为基础。我们应当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目的,最终是要通过明辨是非来贯彻和实现正义,以达到长久而稳定的和谐,而不是短视的“息事宁人”。宪法赋予法院重要职能就是依法裁判、公正司法。如果不先进行定分而进行止争,则难以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没有是非必将导致法律的权威性降低,大大削弱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功能。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通过“止争”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和谐,但前提必须是在“定分”即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追求公正,方能止息纷争。